關于建立知識產權嚴重侵權人名單及信用懲戒的實施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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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效防范和懲戒知識產權嚴重侵權行為,,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有效銜接,,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共治模式,營造激勵創(chuàng)新,、誠實守信的良好營商環(huán)境,,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 諸暨市人民法院根據(jù)所審理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諸暨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和諸暨市新聞出版局根據(jù)所辦理的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共同對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組織進行審核認定,。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知識產權嚴重侵權人名單: (一)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三年內兩次以上侵犯知識產權,經(jīng)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侵權并作出行政處罰或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為侵權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四)因商標、著作權或不正當競爭故意侵權行為被單案判賠50萬元以上的,; (五)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的,; (六)采取偽造證據(jù)、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認定為犯罪的,; (七)其他故意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 第三條 列入知識產權嚴重侵權人名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故意侵害知識產權且情節(jié)嚴重,,權利人請求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根據(jù)權利人實際損失數(shù)額、侵權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參照該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等方法確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賠償數(shù)額,。 第四條 列入知識產權嚴重侵權人名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再次侵犯知識產權的,,酌情從重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一般不應適用緩刑。 第五條 知識產權嚴重侵權人名單,,通過諸暨市人民法院公眾微信號向社會公布,,進行曝光。 第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存在第二條情形的,,諸暨市人民法院、諸暨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諸暨市新聞出版局應當決定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并出具決定書。 第七條 決定機關對決定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名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列入理由、依據(jù),;決定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采取懲戒措施的,,應當告知理由、依據(jù)和救濟途徑以及解除懲戒措施的條件,。 第八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后三日內向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決定機關在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核,。異議成立的,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異議不成立的,,書面回復申請人。 第九條 諸暨市人民法院,、諸暨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諸暨市新聞出版局需將最終審核認定的知識產權嚴重失信名單書面函告諸暨市信用辦,作為不良信息記入信用檔案,,由諸暨市信用辦通過諸暨市公共信用管理服務平臺公布,,實施聯(lián)合懲戒。 第十條 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示期為三年,,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十一條 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實施市場和行業(yè)禁入(退出)措施,; (三)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yè)特許經(jīng)營活動,; (四)限制高消費; (五)限制任職資格,; (六)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 (七)限制參加國家機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八)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國家和省規(guī)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懲戒措施,,依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第六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懲戒措施,,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實施。 諸暨市人民法院 諸暨市發(fā)展和改革局 諸暨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諸暨市新聞出版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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